(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2014年8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颁布的修订后的《预算法》,正式赋予地方政府依法举债权利,其中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预算中必需的建设投资的部分资金,可以在国务院确定的限额内,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举借债务的方式筹措。”
(二)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
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事业发展确需政府举借专项债务的,由地方政府通过发行专项债券融资,以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偿还。
(三)财政部《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5〕83号)
采用记账式固定利率附息形式;规定债券期限为1年、2年、3年、5年、7年和10年及其他发行管理制度。
(四)财政部《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预算管理办法》(财预〔2016〕155号)
专项债务收入应当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规定专项债务利息不得通过发行专项债券偿还。
(五)财政部《新增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分配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17〕35号)
明确了新增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限额等的分配方法和基本程序。
(六)国土资源部《地方政府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管理办法(试行)》(财预〔2017〕62号)
明确了土地储备专项债券是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的一个品种及相关定义,规定土地储备专项债券额度管理和预算编制。
(七)财政部《关于试点发展项目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品种的通知》(财预〔2017〕89号)
(八)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地方政府收费公路专项债券管理办法(试行)》(财预〔2017〕97号)
明确收费公路专项债券是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的一个品种及相关定义,规定收费公路专项债券额度管理和预算编制。
(九)财政部《试点发行地方政府棚户区改造专项债券管理办法》(财预〔2018〕 28号)
规定棚改专项债券是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的一个品种及相关定义,规定棚改专项债券额度管理和预算编制。
(十)中央办公厅《关于做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及项目 配套融资工作的通知》(厅字〔2019〕33号)
明确允许将专项债券作为符合条件的重大项目资本金。
(十一)财政部《关于加快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使用有关工作的通知》(财预〔2020〕94 号)
明确专项债券必须用于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项目;严禁将新增专项债券资金用于置换存量债务;加大专项债券信息公开力度;健全资金使用的监督机制。
(十二)财政部《地方政府债券发行管理办法》(财库〔2020〕43号)
(十三)发改委、财政部《关于梳理2021年新增专项债券项目资金需求的通知》(财办预〔2021〕29号)
(十四)财政部《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办法》(财预〔2021〕61号)